2020年12月1日,潘晴晴入职天地房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
潘晴晴入职时填写的个人简历为未婚。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双方约定月薪资2500元加提成。
入职后不久,公司发现潘晴晴已怀孕。
2021年3月1日,公司以潘晴晴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潘晴晴之间的劳动关系。
潘晴晴不服,需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期待遇,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觉得,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潘晴晴存在欺诈行为,公司以潘晴晴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潘晴晴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潘晴晴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潘晴晴需要支付赔偿金125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未与潘晴晴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自入职满一个月次日起按月支付潘晴晴二倍薪资差额,公司应支付潘晴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薪资5833元。
潘晴晴需要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是劳动争议,本院不予支持。
潘晴晴需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待遇,没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潘晴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583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元。
公司上诉:潘晴晴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条件,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需要改判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薪资583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元。理由如下: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潘晴晴面试的职位为地产销售顾问,因销售工作强度较大,故对面试者的身体素质和工作时间都有非常高的需要,孕妇根本不可以胜任该项工作。假如潘晴晴在面试时如实告知已怀孕的状况,公司不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公司利益的考量也不会聘请其为公司工作。
2、潘晴晴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条件,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使公司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与其打造劳动关系。公司解除与潘晴晴的劳动关系不是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潘晴晴亦无权向公司倡导第二倍薪资。
二审判决:公司倡导故意隐瞒怀孕状况面试入职,不应当支付赔偿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不是存在违法解除与潘晴晴劳动关系的情形。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本案中,公司在潘晴晴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原审在劳动者诉请范围内予以支持有据可依。公司倡导潘晴晴故意隐瞒怀孕状况面试入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企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