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当事人拿来一份遗嘱,向我咨询他手中的遗嘱是不是有效。那是一份在律师见证下立的代书遗嘱,看了将来觉得那份遗嘱有问题,感觉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向当事人普及一下法律常识,也给众位同仁提个醒。
代书遗嘱具体状况
遗嘱正文的内容大致是如此的:某某人为了防止日后子女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在律师A和律师B的见证下X月X日立遗嘱如下:我所有些坐落于XXX的房地产一处在我辞世后由我女儿C继承,其他其他人都不能与其争此房地产。
立遗嘱人:某某签名;代书人:A律师签名。
遗嘱正文后面附有一个见证书,此见证书是以律师B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某某X月X日在其面前立的遗嘱是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亲自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律师B(此处用的是律师名章而非律师亲笔签名)。
庞律师评析
看了这份遗嘱我的第一感觉是:非常庆幸这不是大家所的律师代书的遗嘱,要不然大家所可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民法典》规定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规定规定遗嘱需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遭到胁迫和欺骗的状况,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保证见证人、代书人在场,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而上面大家看到的遗嘱,尽管其遗嘱内容合法,但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上没见证律师B的签名,尽管其出具了一件见证书但落款是律师B的名章而非亲笔签名,不可以立遗嘱人立遗嘱时见证人律师B在场,所以该遗嘱因形式要件不合法而无效。